NRST安省非加拿大居民投资/住宅物业税对于转让合约是否适用-最新解析

安省财政厅官方网站http://www.fin.gov.on.ca/en/bulletins/nrst/nrst.html于五月二十九日更新NRST政策解析, 就此前颁布的2017年4月21日生效的 NRST对于在安省投资住宅物业的非加拿大居民投资征收购房总价15%的非居民投资税是否适用于2017年4月21日后签订的住宅物业转让合约 做出明确批复解析。

官网明确指出:
If the 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 is assigned after April 20, 2017, the NRST would apply.

如果受让人于2017年4月20日与原始安省住宅物业买卖合约的买家签订受让该买卖合约,等同于签订新购买合约,适用NRST新规,受让人为非加拿大居民的同样需要缴付15%的安省非加拿大居民投资税。

由于该项政策新规仍然处在立法阶段,尚未通过立法程序,正式颁布为安省新法案,相关法律术语函待明示,明显对于适用新规的法律实践造成诸多困扰。 焱律师事务所此前曾就该4.21新规是否适用于在安省投资的住宅物业的转让合约 多次致电MOF- Ministry of Finance (Land Tax Section) 问询,截至到2017年5月31日一直以来,得到的官方回复解析皆为: 由于转让合约(ASSIGNMENT)仅为对合约主体的变更,并非设立新合约,所以4.21NRST新规并不适用于外国人于2017年4月21日其后签订的楼花或者二手房转让合约。

显然 ,此项规定就是否适用于住宅物业转让合约,MOF给予的官方答复前后明显不一致。焱律师事务所就更新后的新规解析特致电问询,要求给予核实,MOF官方人员就此的明确答复为:NRST新规等同适用于2017年4月21日其后签订的楼花或者二手房转让合约,属于签订新合约范畴,不被认定为“Amendment” – “更改原始合约”。

更新同时明示: 该项新规于2017年5月5日为强制实施生效之日。 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5日之间为过度阶段,此间,未能依照新规完成缴付程序的交易给予豁免,仍然认可买卖合约效力,登记产权。

焱律师提醒来自中国的海外买家, 如果您的受让合约签订于 2017年4月21日之后,您将有义务支付15% 非居民住宅物业投资税。 谨请地产经纪朋友以及海外投资人审慎计量投资安省住宅物业,精打预算。

不难理解, 该项新规立法意图在于限制海外买家操作加拿大房产,立于限制外国买家投机加拿大房产,造成房市不稳定因素。因而, 沿袭明确立法意图, 4.21新规在颁布之时,新规中并未提及是否涉及相关住宅物业的转让合约,因而容易导致不同理解,引导歧义。 就新规颁布施行以来,诸多法律实务相关专业人士中多有疑问, 明确官方立法意图及适用标准尤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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