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超千万网络直播及播客公司需登记

上周五下午,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CRTC)宣布,在加拿大运营的网络直播和播客服务中,年收入$1,000万或以上的公司,必须在11月28日之前向其登记。这一举措令人担忧,政府将出台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目前,注册涉及提供公司的法定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以及提供的服务。社交媒体使用者也不需要注册。渥太华大学法学教授、加拿大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法研究主席迈克尔·盖斯特(Michael Geist)表示,CRTC收集到的信息”有限”但他怀疑,CRTC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也可能预示着将出台更多监管。尽管这项注册的要求门槛是年收入$1,000万,但一些中小型播客公司也感到担心,主要是这项举措带来的不确定性。

与C-11法案有关
CRTC这一举措是《网络直播法案》(原称为《C-11法案》)实施的一部分,该法案于今年4月通过。它更新了原来的《广播法》,要求Netflix和Spotify等网络视频和音乐/播客服务提供商,最终向加拿大媒体生态系统付费,包括在音乐和电视节目内容上支持加拿大创作等。但是,该法案没有定义哪些内容需要支持或具体需要支付多少,而是把这个任务委托给了CRTC。

“审查制度”说法不准确
C-11法案引发社交媒体上各种批评,称CRTC的举动是一种审查或对言论自由的攻击。但盖斯特强调,这不是事实。”我不认为登记与审查制度是一样的”。不过,他也补充说,他并非一点儿都不担心。”我认为,因为你的收入达到了一定的门槛,就必须向政府或是CRTC注册,这也是介入了表达的自由”。(来源:R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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