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须赔偿原住民孩子及家庭

加拿大联邦法院9月29日下达判决,维持加拿大人权法庭原判:加拿大联邦政府必须对2006年后被“以不当方式”带离原生家庭、交给儿童保护机构的原住民孩子作出赔偿。他们的父母,除了有虐待行为的以外,也应获得赔偿。在人权法庭2019年作出判决后,加拿大政府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联邦法院昨天宣判后,原住民服务部长米勒(Marc Miller)表示将在研究判决后决定是否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他同时补充说,联邦政府从未反对用恰当的方式补偿原住民儿童受害者。

2019年9月,加拿大人权法庭裁定联邦政府必须向2006年以后被以不恰当的方式带离原生家庭并交给儿童保护机构照管的每个原住民儿童赔偿4万加元,即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他们的父母或负责照看他们的祖父母每人应获得$2万赔偿,另外每有一个孩子被带走就追加赔偿$2万。但是虐待孩子的父母或祖父母不能获得赔偿。

联邦政府则认为赔偿金不应一刀切,受害人必须拿出遭遇偏见或不公的证据,政府应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决定金额。而且人权法庭规定赔偿金额是超出了它的权限。加拿大政府质疑的另一项人权法庭判决涉及”约旦原则”的适用范围。这项原则保障加拿大原住民儿童获得所有他们需要的服务、物资和支持。人权法庭在2020年7月决定把这项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两类人,一类是属于原住民但没有原住民正式身份的孩子,第二类是本人无身份但父母或监护人有资格享受“约旦原则”的孩子。联邦政府认为人权法庭扩大“约旦原则”适用范围是不合理的。(来源:R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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