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十九岁的我》撤映风波

香港纪录片《给十九岁的我》因拍摄伦理风波引发巨大争议,持续占据舆论焦点,事件暴露了权力不对等和伦理问题,也意外地成为港人在当前政治气氛下的情感投射。BBC中文访问多名纪录片导演及学者,梳理出五个引人思考的问题。

《给十九岁的我》由香港72岁的知名导演张婉婷执导,受其母校、老牌名校英华女学校(Ying Wa Girls’ School)委托拍摄,原意是记录校舍迁址的变化,为重建工作筹款,后来演变成一部以该校六名千禧年代出生、背景各异的女学生为主轴的人物纪录片。

该片制作历时十年,追踪拍摄六人从中学到大学的成长过程,时间上横跨2012年“反国教”(反对国民教育)示威、2014年“雨伞运动”、2019年“反送中”运动等多场社会运动,侧面记录了香港过去十年的时代巨变。团队耗时三年剪接辑,把30万小时的影片素材辑成136分钟的电影版。

该片最先在2021年底于校友圈子内部放映,2022年举行多场包场放映及优先场,票房超过700万港元,好评如潮,更获得香港电影评论学会的最佳电影奖。张婉婷受访时指看到“不少影评都反应正面”,认为对片中女生不构成伤害,决定将影片公映,2月2日在全港各大院线上画。

转折点发生在今年1月底,前记者吴芷宁在社交平台发表观后感指该片“好看但有点不舒服”,质疑导演太强势并有剥削学生之嫌,引发大众关注当事人权益。2月4日,片中主角阿聆、阿佘陆续在《明周文化》发表“万言书”及受访,控诉校方和片方不尊重学生私隐,在拍摄及公映问题上对她们进行误导和施压,指责导演为了拍戏“将你的快乐建筑在我的痛苦上面”。

事件震惊全香港,此前的一致好评瞬间转为对制作单位排山倒海的抨击,英华女学校校长和张婉婷随即公开道歉,2月6日起暂停公映。事件更上升至社会公共事件,港府官方机构包括私隐专员公署和教育局均介入。

1. 纪录片伦理与权力关系
“每个人都要求删这段、删那段的话,纪录片便剪不成”——这是导演张婉婷拒绝六位主角看定剪(final cut)的理由。直到《给十九岁的我》在校内活动放映,学生才在大银幕上首次观看。女生阿聆在自白中透露,她观看后情绪不稳要求医,医生诊断以她的状态来看,电影不适合公映,但导演坚持把影片送往电检公映。

在香港任教电影系的中国纪录片导演应亮接受BBC中文访问时直言,张婉婷的做法违反操守,人物纪录片的行规是放映前必须给主角看,如被拍者要求删剪片段,导演要当场做承诺;若对方要求不放映,则双方可协商。“如果你很舍不得你的片,你可以问她可否不做商业放映,只做电影节,或只在外地放,这些都可以谈。如果他百分之一百不愿意,那就真的不能放,这条底线很清楚。”

他认为《给十九岁的我》是人物纪录片的“典型失败案例”,操作上犯下低级错误,反映导演缺乏自觉,没意识到被拍者是共同执导(co-direct)。“比如被拍者会打电话给导演说几天之后有事情发生,你来拍吧——那其实他也是导演跟编剧。作品不全然属于导演,而是一种合作,拍摄者必须认识到:你是导演不到别人的生活的,你只是加入了你的观点、态度,和你的专业给你的敏感、结构技术能力而已,如果没有别人的生活,你根本完成不了你的创作。”

研究摄影伦理的台湾国立政治大学传播学院教授郭力昕说,纪录片道德一直是棘手的问题,因为是用别人的真实去进行创作,双方关系并不对等——不只是采访、受访的不对等,也是一个懂影像、一个不懂影像的不对等,“被拍者不一定理解影像的意义怎么被生产出来,可能连自己怎么受伤都不知道”。

他说,在权力悬殊的情况下,只能够依赖导演的道德和良心把关,但很难把持。“今天一个导演用意良善,希望借着几个人物给广大观众以启发和反省,但是他可能要跟那些在剥削题材、宣称要给社会什么讯息的人竞争市场和观众,而那些人又很辣——在弄一些非常煽情的东西,你就可能降低你的底线,道德的底线越来越松——所以给受访者看过、有他的同意权就更重要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门槛。”

2. “同意”只是法律问题吗?
香港法律没有肖像权,片中主角揭露校方当年称拍摄目的是制作DVD供筹款用途,在她们就读中一、年仅12岁时要求家长签下同意书。该文件只有半页,允许导演拍摄学生在校内外情况,摄录队有绝对创作及剪接自主权,版权属英华女学校所有,同意校方用作出版、放映、广播、公开展示或分发之用途。

在片中,张婉婷没有掩饰一些女生拒绝拍摄的镜头,甚至用旁白指她们拒拍是因为踏入“反叛期”。有主角事后透露,制作团队以同意书具法律效力为由施压,有同学由中一哭诉至中五才获准退出计划,学生都自嘲是签了”卖身契”。

研究传媒法律的香港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甄美玲向BBC中文指出,合约(contract)在法律上是指双方均有代价(consideration),即金钱或利益的交换,但女生参与拍摄并无酬劳,因此同意书并不是合约,她们有权随时退出,若导演违反学生意愿继续拍摄,是侵犯私隐的行为,加上该片在校内放映后转战电影节及商业公映,已背离最初拍摄目的,“一件事的同意,不能搬到另一个用途上”。

主角之一阿佘批评摄影师像“狗仔队”一样偷拍她在校外吸烟一幕,“你想拍我吸烟,有好多机会拍,不需要这样偷偷地在对面街zoom-in(用变焦镜头使景物放大或将景物推近)来影我”。另一名女生阿聆则表示,校方和导演施压公映时,指她成年后仍有继续参与拍摄是给了“沉默认同”(silent consent),具法律约束力。

这些细节都引起社会对“同意”的争议。法律学者甄美玲指香港的私隐法例落后,未能跟上西方的标准及新世代的观念。“现在矇混过关的同意是不行的,不可以从他的行为去意味(imply)有同意,必须有明确同意(explicit consent)。”

研究妇女议题的香港中文大学人类学系副教授郑诗灵则说,同意并非一次性、永久有效,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continuous consent),国际社会近年在性别议题上非常强调此观念。“我经常举这个例子:以前政教合一,在宗教角度同意了结婚就是永久同意性行为,很多国家到了近二、三十年才认可婚内强奸(marital rape)这件事,每一次都要双方同意,否则就是性暴力。同样道理,女生们在中一时同意拍片,这十年变化那么大,拍摄目的也不同了,起初同意不等于永远同意。”

她续说,同意也要看权力结构,例如韩国重男轻女严重,处于弱势的女性较难对性骚扰、性暴力等说不。而在学校,师生关系不对等,学生也很可能会碍于压力不敢明确拒绝。“关心学生的老师会觉得‘我为你好’,但你要意识到自己的权力位置,确保有给空间他们做选择。对着学生时,有没有尊重大家是平等的?这是定剪之前就应该做的。”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出,每个儿童都是独立个体,要尊重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应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应有的看待。

意大利纪录片导演、香港中文大学人类学系助理教授影波(Alberto Gerosa)说,他的惯常做法是分别征求家长和小孩的同意。“青少年在家里表现出一套,在外面则完全不同,就造成了这种情况:同一个家庭的两个成员可能都想对他们的经历有不同看法,而往往是相互矛盾的看法。如果父母同意,但孩子不同意,我就会把电影的重点放在父母身上,或干脆换一个家庭。”

他还指出,“同意”的重点在于被拍者摄后是否有权改变主意,但这并非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道德上的答案才显示出制作人的优次考虑:仅仅因为我们拿到授权书,并不代表要使用这些材料。未经同意曝光别人的私生活,就是猥亵(obscene)的做法。”

3. 人重要还是作品重要?
《给十九岁的我》主角之一、饱受情绪困扰的阿聆在校内首映至今一年以来,不断问校方和导演这个问题:是学生重要还是作品重要?

有关争议引出其他受害者发声,14年前曾拍摄纪录片《KJ音乐人生》的香港音乐家黄家正在社交平台发长文,重提11至17岁期间被拍摄的内情,指当时父子关系紧张,曾多次要求导演张经纬不要公开相关片段,但导演不理会,甚至不耐烦地跟他说:“你估我现在很闲跟你耗吗?我觉得你跟你老窦的关系,也是时候应该有个了结吧。”

当年张经纬凭纪录片一举成名,是香港金像奖史上首部获提名的纪录片,他获颁新晋导演奖,也是台湾金马奖史上获奖最多的纪录片。但被拍摄的黄家正在纪绿片面世后的其中三年,“整个屋企家破人亡,无家可归”,一度无法继续学业,过去14年也受尽折磨,他批评导演“不惜一切牺牲了我明确表达的意愿,想自己的作品每一個位也剪輯到他心目中的最好”。

台湾学者郭力昕指出,世界各地都有导演打着“有社会意义”的旗号拍纪录片,但其实在“剥削和冒犯当事人”,当中不乏叫好叫座的作品,包括2004年上映、台湾导演吴乙峰执导的纪录片《生命》,该片以1999年的“九二一大地震”为主题,在电影院场场爆满,票房破千万,连时任台湾总统陈水扁都在“双十”国庆日致词时都提到该片。不过郭力昕认为影片有伦理问题,其中一位失去挚亲的女主角想自杀时,导演态度不耐烦地教训她,责怪她灾后一年还不能振作,“态度很傲慢,是一部想着自己的纪录片”。

另一部充满争议的是1998年由台湾导演吴耀东拍摄的《在高速公路上游泳》,记录了其学弟、患爱滋病和躁郁症的男同志辜国瑭,该片粗暴地展现权力关系,导演因辜国塘不想配合“剧本”而对这个朋友感到恼怒,为了“报复”,在情绪愤怒下完成剪接。吴耀东最终获奖,但辜及其家人在纪录片放映后非常痛苦。20年后,导演带着忏悔之心再找辜国瑭拍成《Goodnight & Goodbye》,郭力昕如此形容该片:“充满了粗暴,他只是在想着自己的片子,但又说自己要赎罪,他剥削了他的同学,也剥削了自己。”

意大利导演影波强调,创作者有幸能记录他人的故事,就要把被拍者的尊严放在首位,高于其他一切考虑。他以德国导演韦纳·荷索(Werner Herzog)拍摄的纪录片《熊人》(Grizzly Man)为例,该片主角蒂莫西·崔德威尔(Timothy Treadwell)每年都到阿拉斯加的灰熊保护区接近灰熊,如是者13年后被灰熊所杀,导演剪走了主角被自己所爱的灰熊活活吃掉时最骇人的片段,为当事人留有体面。“导演掌握着话语权,可以为了电影好看而用不雅的方式展示人物,当然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当事人的尊严是神圣的,是不容讨论的。”

他分享个人经验时说,他在2016年乌克兰战争期间曾到当地参与纪录片制作,超过10TB的拍摄素材记录了当地学生在三年之间,从激进民族主义分子到志愿参军,其后在战争中受伤,归来后重新适应平民生活的过程。“影片探讨民族主义和战争之间的关系,公开主角的脸可能会使他们的家人陷入危险,因为他们住在乌东地区。我们最终决定撤回这部片子,至今还没有发行。他们的安全比我们的艺术野心更重要。让我再做一次决定,我还是会这样做。”

在《给十九岁的我》闹出风波后,导演张婉婷随即上电台受访,向受影响女生道歉,“你开心点嘛,我们现在不做啦”。英华女学校前校长李石玉如发声明指,十分重视片中呈现的每一个学生,对引起学生的困难深感抱歉,该校办学团体负责人也公开表明:“人是比电影更加重要。”

4. 纪录片=真实?
很多人批评《给十九岁的我》时,与同样是记录事实的新闻片相提并论。这涉及纪录片的性质与目的,在不同情况下,个人私隐与公众知情权有不同的优先次序。

以新闻为例,传媒法律学者甄美玲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曾在香港电台及无线电视任职记者,负责《铿锵集》和《星期二档案》等半小时新闻专题(long form或news documentary),目的是监督公权力或探讨公共议题,她说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及编辑自主,从来不会要求受访者签同意书或看定剪。

《给十九岁的我》则属人物类的创意型纪录片(creative documentary),没有公众利益,是用独特视角关心人性。纪录片导演应亮说:“比如同样拍一个中国维权人士,新闻会聚焦在他的公共身分,但创意型的人物纪录片可能是拍他作为父亲有很多遗憾,而不在于他怎么维权。深入到人性层面和私生活,很多灰色地带和隐私的东西都有机会被呈现,当事人其实真的有话语权。”

另一个迷思是导演的介入——《给十九岁的我》备受诟病的其中一点是张婉婷在采访时的诱导性问题,以及旁白加入大量主观意见,擅自帮女生改别名如“香港小姐”,又指有些女生“收兵”、“怀疑缓交”等。有主角事后澄清有关描述不实,批评导演太“多嘴”。张婉婷受访时坦言这是刻意的安排,希望加入个人评论和角度,而不是做只能观察和记录的“墙上苍蝇”(the fly on the wall)。

对此,导演应亮强调创作型纪录片不是新闻,不必客观。“纪录片一定有立场,不用不偏不倚,电影作为艺术是没有一定的标准的。” 像美国著名纪录片导演迈克尔·摩尔(Michael Moore),拍摄《华氏911》、《美国黐Gun档案》(Bowling for Columbine,或译《科伦拜恩校园事件》、《科伦拜恩的保龄》)等多部作品,都带有强烈的主观意识。

1926年最早出现“纪录片”这个词,随后英国纪录片教父约翰·格里森(John Grierson)下了这个定义:“对‘真实’的创造性处理(The creative treatment of actuality)”。但纪录片界一直对“真实”有不同看法,以美国的梅索兄弟(Albert & David Maysles)与怀斯曼(Frederick Wiseman)为代表的导演,主张冷静观察,坚持不介入、不引导、不评论,以旁观的方式记录,来”再现”真实;另一类以格里尔森、维尔托夫(Dziga Vertov)和伊文思(Joris Ivens)为代表的导演,则通过拍摄者的参与式记录,来“再造”真实。

意大利导演影波对BBC中文指出,“纪录片是真实”本身就是个神话,片中被认为的“真实”只是写实主义的风格选择,不等同客观。“虚假的客观性伪装,是为糟糕的电视节目或新闻记者准备的。记录片作品都写明由谁导演,已充分说明了它并不客观,制作上每个创造性的决定都是为了表达导演的主观观点,而导演最终也要对其负责。在此角度下,导演的参与程度越高越好。”

纪录片不断打破传统,现在有剧情式纪录片(docudrama),加入虚构、重演、动画等元素,“真实”与虚构的界线越来越模糊。台湾学者郭力昕说,影像、真实、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永恒议题。“影像跟真实没有必然关系,有时候影像甚至是更好的欺骗,取舍之间就决定了真实是怎么被建构起来,而建构者就掌握话语权。”

5. 是否社会气氛下的情感投射?
《给十九岁的我》争议发酵超过一周,从学生与导演、学校之间的契约矛盾,提升到广泛的社会讨论,甚至变为情绪化的声讨。有网民骂张婉婷出卖学生,把片名改作《恰十九歲的你》,恰在广东话指欺负。黄秋生、张坚庭、陶杰等名人在社交平台维护张婉婷,都被网民围攻。

纪录片导演应亮坦言:“香港这几年没有言论自由,好不容易有一个议题可以讨论,大家就拼命去骂。这也折射了电影之外的整体环境。”

香港社会政策及公共行政学者钟剑华指出,网上舆论群情汹涌有部分是2019年“反送中”运动后的一个情绪出口,近期法庭审理香港国安法最大案件——“47人案”备受触目,但政治话题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的高压气氛下不能讨论,于是所有焦点转移到纪录片风波,加上涉及的女生在不情愿下被迫拍摄和放映,挑动了很多香港人的心理和情感投射,大家都为学生抱打不平,“这种成人世界与年轻人世界、强权与弱势、民主与威权之间的矛盾,很多人能代入”。

导演和校方回应事件时不断重复“为你好”、“用爱浸死你”、“要感恩”、“为大局着想”、“不要辜负别人的付出”等论述,这种高姿态的家长式威权口吻招致负评。钟剑华说:“我相信张婉婷和校长的初衷都是一番好意,但他们表述上套入了权势的思维套路,令人反感,所以成为被针对的对象。”

不少人在社交平台分享求学时的遭遇,当年在保守的价值观下怎样被“情绪勒索”或压抑自我,也有大量网民赞扬片中主角顶住压力勇敢发声。

香港中文大学文化及宗教研究学系讲师李薇婷分析指,港人经历过社会运动的洗礼,对权力、自主、程序正义很有意识,不会再逆来顺受,她说现在有一股暗涌正在累积,希望改变教育和文化氛围。“以前是用大家的利益,去取消一个人的悲伤,我们看到近几年开始有一种集体觉醒,会关心情绪健康和个人感受。我们不再被逼接受强加于我们的‘为你好’,而是可以反问,如果我不喜欢你‘为我好’的方式呢?”
回到电影本身,《给十九岁的我》入围香港电影金像奬最佳剪接、导演及电影三项提名,校方已宣布会退选最佳电影,惟与张婉婷一同提名“最佳导演”的郭伟伦已表明会继续接受提名,张婉婷则表示尊重及配合郭的决定,但不会出席颁奖礼,意味着该片仍会角逐两项奖项,届时可能再引发争议。

导演应亮指香港没有纪录片产业,金像奖也没有最佳纪录片的奖项,虽然过去十年通过教学和受社会运动启发,培育了不少优秀的新一代纪录片导演,但老一代电影人和观众仍没有经过足够的准备。“张婉婷虽然是著名导演,但拍纪录片是第一次,她没有那个意识,还是在用剧情片的方式做纪录片。这很遗憾,所以香港缺乏这部分的文化吧。”

他说近年香港多了纪录片作品,可惜因为政治审查无法在港放映,他担心这次事件造成一个大大的负面刻板印象,伤害本来就非常弱势的本地纪录片工作者,影响日后拍摄、制作和发行。

台湾纪录片产业比香港成熟得多,商业院线都会放映很小众的纪录片,学者郭力昕认为这次《给十九岁的我》引发的争议在香港形成公共讨论是好的开始。“素养的建立要从观看开始,什么都要看,不是说有毒就避开,大家多讨论、辩论,才会提升社会对纪录片的识读能力与文化水平。”(转载自BBC中文网)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