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等美国名校招生能否考虑种族?

美国最高法院近期审理了两起案件,其结果可能会极大地改变美国大学在招生过程中的种族考量,即要在多大程度上考虑申请人种族的因素。本周一审理的案件涉及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法院听取了对其招生政策的质疑,这些政策在评估申请者时考虑了种族等诸多因素。上述两校考虑招生时的种族比例,最初的目的是提高黑人和西班牙裔学生的数量,确保少数群体在本校学生中有公平体现。但美国最高法院正在权衡的是,这些政策是否具有歧视性,是否违反了民权法。而其最终决定可能会从根本上影响全美数百所大学的招生计划。

原告是一个名为“大学生公平录取”(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简称SFFA)的非营利组织,他们指控哈佛大学歧视亚裔申请人,以提高其他群体的代表性。该案之所以备受瞩目,因为其最终裁决可能会终结几十年来的“平权行动”,并极大地影响大学的招生标准。“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又称“积极平权措施”或“平权法案”,是指防止对“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等少数群体或弱势群体歧视的手段。

美国政府自1960年代推动该政策,给予上述群体优待,以纠正历史上与之相关的明显歧视。但是近年来,对平权措施的质疑声不断高涨。本次审理中,最高法院中的保守派法官似乎对这些政策持怀疑态度。在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案件中,SFFA认为,该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考量种族的做法,违反美国宪法以及公立大学需要遵守的联邦民权法。法院的九位法官预计将在2023年7月任期结束时做出决定。

2014年SFFA首次起诉哈佛大学,该案件此后一直在美国法院系统内进行审理。SFFA背后是由保守派社会活动家布鲁姆(Edward Blum)领导的一群被哈佛大学拒之门外的亚裔美国学生,他们反对“平权行动”。该组织特别要求最高法院推翻2003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起判例——Grutter诉Bollinger案。该案支持一所州立大学的平权政策,这一决定为大学在录取学生时将种族作为考量因素铺平了道路。

当前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中,有六位属于保守派。经过一天的质询,法庭预计将更倾向于原告SFFA一方。至于他们会针对具体案件做出个案判决,还是做出对美国高等教育有更广泛影响的裁决,还有待观察。在口头辩论中,保守派大法官就录取期间如何考虑种族问题向各大学提出了质询。其间,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就一个假设情形提问,即大学的录取委员会,对经济背景相似的黑人申请人和白人申请人进行比较。罗伯茨大法官问,根据哈佛大学的政策,黑人学生是否会因为他的种族而得到好处。“哈佛大学的做法,不是非常具有刻板印象吗?”他问。

哈佛大学的代理律师塞斯·瓦克斯曼(Seth Waxman)回答说,“根本不是每个黑人申请者都能得到好处。”在法律文件中,哈佛大学否认歧视 ,并辩称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种族作为招生的一个因素。哈佛称其政策允许大学为学生提供更全面的教育体验。哈佛等高校表示,他们把申请人的种族、经济状况和宗教信仰等因素综合考量,以建立准确代表美国种族和民族多样性的班级。哈佛大学的代理律师在一份法庭文件中写道,“美国人已将多样性视为学习的组成部分,并相信通往领导层的道路向所有人开放。”他们表示,推翻关于平权法案的判例,“将破坏公众对这些基本原则的信心”。

民意调查显示,人们对平权行动的态度各不相同,往往取决于问题的表述方式。2021年的一项盖洛普民意调查发现,62%的美国人赞成平权行动。然而,皮尤研究中心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另一项民意调查发现,74%的美国人——包括大多数黑人或拉丁裔受访者——认为种族不应该被纳入大学录取的考量。支持平权行动的人说,平权行动有助于纠正社会、经济和历史上的不平等,这些不平等使一些少数民族群体无法进入美国最精英的教育机构。但批评者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在大学招生中考虑种族因素是歧视性的,这些政策以牺牲其他群体或个别学生为代价。

美国有九个州,包括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乔治亚和密歇根等,目前禁止公立学校中将种族作为录取时的考量因素。(转载自BBC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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