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加班”成为问题

最近,“加班”成为中国媒体的热搜词,对此,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不过,透过这些议论,笔者感到有些东西被有意或无意地遗漏了。顾名思义,加班是超越正常工作时间,也就是法定时间之外的额外劳动。对此,中国现行《劳动法》已有多个限制性规定。例如,《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要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第43条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上述条款中的“协商”可以理解为征得劳动者同意,因此,自愿是加班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在加班问题上应尊重劳动者的意愿,这既是安排加班的前提条件,也是我们观察加班问题的出发点。对比上述条款,不难发现我们周边有太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现象,有些已经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在某些行业,加班不仅是家常便饭,更像是已经固定下来的文化。在中国,想要找到一个没什么加班的行业恐怕很难。即便是那些最应该率先垂范的政府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也常有加班的事情,比如经常在周末天经地义般地安排会议等等。

加班之所以成为中国社会的热议话题,是因为有人抱怨,而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否则不大可能吸引如此多人的关注,得到如此多人的共鸣。加班者的抱怨,概因加班并非出于自愿,更有甚者,雇主拒绝按照现行法律提供相应报酬,工资“打白条”等恶意欠薪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当此类现象反复发作时,劳动者对于加班的观感恐怕就只剩下厌恶了。

最近媒体上频频出现的,无论是996工作制,或者是995工作制,也就是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或者5天,统统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令人不解的是,这样的工作制度居然在中国许多用人单位被堂而皇之的长期执行,甚至广而告之,而劳动管理部门对于这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却视而不见,坐视不管。由于中国没有一个真正代表劳动者权益的劳工组织,因此,来自政府部门的干预,以避免劳动遭到滥用,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毫无疑问,长期加班不仅有损员工的身体健康,而且还会鼓励恶性竞争,助长不良的商业伦理,形成有毒的经营文化。毕竟,商家想赚钱,要在市场上获得持久的竞争力并不能简单依靠加班来实现。判断加班是否成为问题,有一个简单的标准,那就是看劳动者是否因为工作超标而抱怨。没有抱怨,说明加班是劳动者认可和接受的自愿行为,反之则反是。不过,中国事情稍微复杂一些,因为中国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工会组织,抱怨或抗争这样的真实声音可能被压制,这就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谈判中陷入更加不利的处境。作为散兵游勇的劳动者,是很难拥有与雇主讨价还价的能力的,因此,劳动者的自身权益需要专门制度来保障,由专门机构来落实。

在中国,加班之所以成为问题,其实是多个因素合成的结果,这背后有一些雇主不方便说的原因。表面上看,加班是正常工作时间内未能完成规定任务使然,不外乎两类情形:首先,是员工效率低下,比如上班时间聊天、打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才导致加班的吗?还是,即便员工聚精会神,使足了劲也无法完成规定要求才安排加班呢?对于第一种情形,只需整顿劳动纪律即可,至于第二种情况,雇主一般不大情愿增加人手,因为这会增加工资成本,造成利润的降低。无论那种情况,都是管理方面出了问题,而用人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在雇主看来,加班似乎不需要什么理由,比如冠冕堂皇的赶订单,赶进度等。一些领导为了个人仕途,为升迁计,一拍脑袋就号召员工加班加点,如大干快上XX天,提前完成XX任务,工程质量和员工健康似乎都可以忽略不计,类似消息经常出现在中国官方的报道中。

劳动者拒绝加班需要什么理由吗?不需要。因为加班本身就是超越法律规定的过分要求,劳动者有权说不。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应该通过利诱和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无论雇主把加班说得如何天花乱坠,承诺给予多少好处,加班充其量属于用人单位的土政策,当加班与劳动者自身权益冲突时,法律应坚定站在劳动者一边。在许多雇主看来,减少工作时间意味着减少收入,其实这是一种短视和狭隘的看法。从社会角度看,工作时间的减少意味着闲暇的增加,由此必定带来文娱活动的增加,旅游和酒店服务业的繁荣同样也是一个正常社会所需要的。

当然,也有人不把加班当回事,毫不介意加班。这样的人各个领域都有,且不分中外,他们要么为自己工作,要么具有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且可从中获得巨大的成就感。这其中,私企老板自不待言,精益求精的艺术家和希望作品能广泛流传的作家也在其中。用殚精竭虑和废寝忘食来形容这一群体的工作热情,或许更为恰当。问题在于,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工作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已,因此,不能要求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像老板那样看待自己的工作,也不能苛求人们像艺术家和作家那样具有敬业精神。当然,如果能让劳动者尽量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那么,他们就会多一分对工作的投入,多一些职业精神,进而减少对于超时工作的抱怨。

照理说,不喜欢加班的人大可以去一家加班少的单位,但跳槽并不是人人都有的选项,人员流动并不容易。于是,在现实中,许多人对于加班只好忍气吞声,不得已硬着头皮往上冲,而这绝不意味没有怨言和不满。需要强调的是,对加班说“不”的人并未做错什么,他们不过是在捍卫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已。话虽如此,在中国的用人单位里,拒绝加班的人会显得很异类,他们通常会沦为边缘分子,受排挤,成为用人单位的“眼中钉”,被领导和同事奚落和挖苦。久而久之,这些权益意识较强的人反倒有了“拉后腿”的感觉。这说明,争取劳动者自身权益的事业需要有一个合适的社会氛围。总之,当加班成为问题时,意味着很多劳动者的人身权益遭到了侵犯,由此产生的怨言和不满将会弥漫于整个社会之中,以此衡量,这个社会是有问题的,也是不正常的。

当加班不再成为问题时,意味着劳动者权益得到了保障,虽然加班仍旧存在,但属个别和偶尔为之的现象,而这不过是正常国家的景象之一。一句话,加班也好,不加班也罢,只要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做出的安排就行。此时,抱怨和不满已减少到了最低的程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其里程碑式著作《以自由看待发展》指出,人的实质自由是发展的最终目的和重要手段,国家的发展涉及经济、政治、社会和价值观等多个方面,表现为消除贫困,解除人身束缚,废止各类歧视压迫,同时改善法治权利和社会保障的状况,提高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生活的能力,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就其本性而言是自由的增长。

那种认为中国目前阶段发展水平较低,不需要赋予人们自由或者人们不配享有自由的观点都是极端错误的,同样,那种认为中国进入高收入国家之后,人们就“自动”获得自由的想法也是天真和不切实际的。因为依森的逻辑,自由并不是发展的结果,而是自由带来了发展,发展才是自由的结果。如果我们认同森的观点,那么,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加班,尤其是那些有违劳动者意愿的加班,所产生的危害和后果。实际上,中国某些行业毫无节制、不受法律约束的加班,还具有跨越国境的影响,成为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冲突的导火索。

众所周知,工作时间、工资水平、劳动者年龄以及加班与否等等,统统属于一国的劳工标准。不同国家公平贸易和平等交易的前提,便是在包括劳工标准在内的一系列贸易条件上取得平衡,达成共识。在最近的中美贸易谈判中,美方向中方提出了一系列结构性改革要求,其中之一,便是明确要求中方确保劳工合法权益,不能以牺牲劳动者权益获取不公平的贸易优势。可见,中国的用人单位只要遵守中国自己的《劳动法》就能取得一些令人愉悦的效果,既可去除“血汗工厂”的名声,还可改善贸易条件,虽然这要求并不算高。

经济学家凯恩斯在西方陷入大萧条的1930年,曾发表一篇《我们后代的经济前景》的有趣文章。他乐观地预测道:“我敢预言,100年后进步国家的生活水平将比现在高4-8倍。”如今,近90年的时光已经流逝,美国和西欧民众的富裕程度,与凯恩斯预言时相比提高了5倍之多,而伴随着人均财富的快速增加,人们的工作时间也在大幅缩短,这些国家正在向凯恩斯心中的美好社会迈进,就像是之前计划好的一样。

工作时间的缩短,表明人们拥有更多的闲暇,因而能够追求并实现各种潜在的可能,令个体得到充分发展。在人均福祉不降低的前提下,减少工作时间只能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进行,而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出现和普及提供了这种可能。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将减少工作时间摆上了政府日程,如欧洲许多国家已经实施每周35小时或者30小时工作制。在瑞典,扣除法定假期之后,劳动者周均仅需工作27小时。无独有偶,中国社科院2018年在一份报告中建议道,中国可在2030年前后实行一周四天的工作制度。总之,降低法定工作时间已成世界趋势。最后,当加班成为往事,这会是一个令人向往的美好社会吗?很有可能。不过,在那之前,中国需要先成为一个正常国家才行。(转载自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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